据此,浦北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叶某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叶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叶某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某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叶某鹏退赔赃款4000元给被害人李孝国,退赔赃款2000元给被害人李娟,退赔赃款3000元给被害人梁业东。限被告人叶某鹏于本案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浦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法检“两长”同台办案,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对推进浦北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下一步,浦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协作和联动机制,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准、打狠、打出声势,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坚决打赢打好扫黑除恶攻坚战。
(覃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