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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恶势力犯罪案件庭审活动
【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浦北县人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4/12 11:44:44   阅读:10270

本网讯 410日至11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叶某丰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是浦北县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也是浦北县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依法集中审理的第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钟宪林担任审判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进佳出庭支持公诉,并进行同步网络直播。浦北县人民法院积极邀请3名人大代表和钦州市检察院公诉骨干、浦北县扫黑办、龙门镇党委及媒体记者等45人现场旁听了庭审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叶某鹏为首,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同村多名男青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在广西浦北县龙门镇及小江街道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叶某鹏为首,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同村的“阿花”、“阿七”(未查明)等多名男青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在广西浦北县龙门镇及小江街道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叶某鹏参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六起犯罪,叶某苋参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两起犯罪,叶某丰参与实施一起抢劫犯罪。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鹏作为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多次分别纠集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某鹏实施三次抢劫,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各实施一次抢劫,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结伙持枪及其它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两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是恶势力犯罪,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叶某鹏手持水管和牛百叶尖刀到梁某华承包的石香窝红椎菌岭,持凶器控制梁某华,并纠集叶某苋、叶某丰到现场,当场劫取了梁某华两藤篮红椎菌和一蛇皮袋红椎菌,表明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叶某丰均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对被害人姚某君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告人叶某鹏带领叶某苋等人持凶器对被害人积极实施随意殴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持械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对被害人姚某君随意殴打、对被害人梁业东敲诈勒索的罪行,可认定叶某鹏该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鹏赔偿了被害人姚某君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姚某君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苋归案后供述了其随意殴打姚某君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尚未追缴,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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